索 引 号:00021802-6/2018-00116 分类: 政府采购类
发布机构: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 2018年04月22日
名  称: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东方管家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冀财处罚〔2018〕10号 主 题 词:


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东方管家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号大华花园别墅南门1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徐宏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21948808 

  我厅在处理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本部外勤服务项目”和“本部保洁服务项目”供应商投诉时,发现你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时存在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你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投标文件、你公司关于被投诉事项的回复、天津市南开医院复函等证据为凭。 

  2018年4月3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冀财法便函〔2018〕15号)后,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厅对你公司处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处以4.9207万元罚款(罚款金额为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其中:本部保洁服务项目罚款金额为2.7455万元、本部外勤服务项目罚款金额为2.1752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用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河北省财政厅,账号:040202050924904094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