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赵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赵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13110012
地 址:邯郸市光明南大街83号(华亿大厦C座3-7号)
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要求,省财政厅检查组自2017年8月17日至8月18日对你所进行了检查,抽查了你所出具的《肥乡县存岭家庭农场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冀赵会审字〔2016〕第025号)、《魏县鑫发养殖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冀赵会审字〔2016〕第041号)、《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肥乡大队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冀赵会专审字〔2016〕第044号、第045号)、《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肥乡大队资产清查经济鉴证报告》(冀赵会专审字〔2016〕第047号)等6份审计报告,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肥乡大队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冀赵会专审字〔2016〕第044号、第045号)《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肥乡大队资产清查经济鉴证报告》(冀赵会专审字〔2016〕第047号)等3份审计报告存在:资产损失认定依据不充分,审计报告后附底稿的固定资产金额与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金额不一致,审计报告后附审计底稿与审计结论不相符,第047号审计报告无审计证据等问题。《肥乡县存岭家庭农场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冀赵会审字〔2016〕第025号)、《魏县鑫发养殖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冀赵会审字〔2016〕第041号)2份审计报告存在:固定资产盘点程序有缺陷,无抽查数量,无抽凭记录,损益类科目未做分析性程序及截止性测试等问题。以上问题有检查工作底稿、交换意见书等材料证明。
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河北省财政厅决定对你所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你所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