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21802-6/2018-00017 分类:
发布机构: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 2018年01月22日
名  称: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公安交通科研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冀财处罚〔2018〕6号 主 题 词:


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河北省公安交通科研所

  单位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 董跃锋

  我厅收到河北腾龙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省公安交通科研所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机动车行驶证证夹、机动车驾驶证证夹采购项目”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举报。经核查,你单位为正处级财政零补助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条规定,该采购活动为经营活动,将形成经营性收支,其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行为,应依法履行政府程序。你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2017年1月委托汉邦招标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未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 2月27日开标,评审专家从“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抽取,未依法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2017年2月28日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发布中标公告,未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你单位笔录、调查资料等证据为凭。

  2017年12月20日,你单位收到我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冀财法便函[2017]11号)后,于2017年12月27日向我厅提出申辩,称“本次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我所无法进行政府采购”,我厅认为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申辩不予采纳。

  我厅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