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河北日报 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字号:大 中 小】
近日,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以下简称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省级财政每年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市县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从2017年起,中央财政不再直接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转为由各省结合实际自行开展,中央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为做好我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衔接,我们会同省民族宗教部门共同研制方案,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已在2018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了5000万元,专门用于支持市县开展2017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 通知指出,实行贴息的民贸民品贷款,限于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贸民品贷款,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按不超过2%的固定年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单户企业享受贴息具体额度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省级财政每年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资金,依据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贴息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给予不超过其贴息总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对包括非财政直管县(市)在内的设区市奖励40%,对财政直管县(市)奖励50%。对贫困县、民族县、自治县,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再增加10%奖励。奖励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市县财政贴息、省级财政后奖励的方式进行。 “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是有效扶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力抓手。”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2013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大力支持我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较好地满足了我省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求。(贡宪云 何菲 杜伟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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