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河北日报 日期: 2018年06月07日 【字号:大 中 小】
6月1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将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 据了解,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责任,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合理划分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 该方案从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需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着手,将中央已明确的8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方面,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市)按3∶1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按2∶1∶1分担,省与市、市辖区按1.5∶1.5∶1分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方面,河北省在国家基础标准上提高了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省级提高部分,省与直管县(市)按15∶5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15∶2.5∶2.5分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方面,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市)按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按1.2∶0.8∶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方面,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省级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市)、市管县(市)均按2∶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方案,省级财政将切实加强对市、县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市、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贡宪云 何菲 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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