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日期: 2016年05月03日 【字号:大 中 小】
(冀财会〔2016〕20号 2015年4月25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冀财会〔2014〕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河北省内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需求特点,结合国家新发布的财税、会计、金融等政策法规,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中直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会计学会、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各培训单位”),要将和培训对象相关的准则、制度和办法等作为继续教育必修内容。企业单位应重点选择《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重点选择《政府会计准则》等会计政策。另外,对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要作为重点课程进行讲解。 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类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讲解和解释(1-8),《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1-18)《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BRL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以及石油石化、电力、钢铁等行业配套的成本核算等。 (二)行政事业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等。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等。 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等办法规定。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价值创造新思维、互联网+背景下会计工作能力提升、互联网金融与创新、大数据分析、可持续发展的财务问题、行为金融与投资决策、新金融时代与企业财务管理新思维、企事业投融资法律专题、营改增及新财税体制热点、企业税收筹划与风险规避、我国当前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分析、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热点解读、财务报表粉饰行为的甄别、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编制报告和政府会计改革、战略思维下的财务分析等。 三、继续教育形式 (一)一般培训形式 1.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3.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4.参加财政部、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 5.参加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6.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二)其他形式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4.承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5.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7.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8.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财务管理和理财学。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上述相应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 (一)组织分工。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高级(含正高级)会计人员和省本级一般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本级中级及以下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本辖区区县财政局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中级及以下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具备条件的中直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会计学会、大型企业集团和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情况和培训需求,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服务)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引导形成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方式。 (三)培训教材。各培训单位结合培训对象、行业特点和培训内容自行购买教材或编印相关培训材料。 (四)培训要求。各培训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健全设施,并结合培训对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会计人员参加指定单位的培训。 五、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一)学分管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一般继续教育形式培训,学分计量标准为每学时(45分钟)折算为1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可折算为相应继续教育学分,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或我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4.独立承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参加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8.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二)学分登记。各培训单位要及时为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办理学分登记。 1.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在本辖区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为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2.中直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会计学会、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前到所属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并考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财政部门上报培训报告和参训人员情况,由所属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学分登记; 3.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应在当年继续教育年度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后,会计人员可通过“b16.com”(http://www.redjn.com)会计服务栏目中的“会计从业人员查询”功能在线查询继续教育信息登记情况。 六、其他事项 各培训单位必须保证继续教育的学时和质量,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坚决杜绝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擅自印发与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和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等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的规定、内容、时间和要求,使会计人员全面了解继续教育信息,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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