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会〔2018〕13号 2018年3月9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做好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89号令)、《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5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对象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在我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
二、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所有报备材料应与实际情况、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相关用户手册可在登录后系统顶端“用户下载”处下载。
三、报备时间
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30日。
四、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为: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和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1-3);
4、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5、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7);
6、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为公共部门提供专业服务情况表(附表1-8);
7、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1-9)。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为: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五、注意事项
(一)“年度报备操作手册”在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后在“用户下载—用户手册下载”栏下载“用户手册-2017年度报备系统-事务所(分所)用户篇”,请各事务所务必自行下载,认真学习、研究填报说明,熟练掌握报备工作程序与操作,根据要求填报数据,确保报备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本次报备不再报送纸质材料,报备资料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基本信息报备-事务所信息报备(分所信息报备)-相关附件表”处上传。报备内容中会计师事务所第四项中收支明细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第三项收支明细表)上传至“相关附件表-其他补充资料”处,其他资料上传至对应的菜单处。
(三)省财政厅根据各会计师事务所对网上报备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如发现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有误,将退回事务所,由事务所对基本信息报备进行修改,再重新报备。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在上报前务必认真核对,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勾稽关系一致。
六、工作要求
1、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责成专人做好2017年度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财政部门核查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材料,一经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当严格按照89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我厅将责令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限期补报,约谈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3、本通知及相关附表可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和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
联系电话:0311-86773367、86772101、86773310(传真)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