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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责任追究问题


标  题: 政府采购责任追究问题
信息内容: 因我单位缺乏招标经验,为做到公开公正,全权委托代理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招标,有财政、检察部门监督。但事后发现投标单位存在串标行为,纪委要追究我单位监督不严责任。请问,全权委托代理公司后,我单位还有监督责任吗
答复结果: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串标行为应分情形承担责任,如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37条所列情形的,应由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承担责任;如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所列情形的,视具体情形由供应商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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